丹麦投资移民环境

    外国人如欲在丹麦居留及工作,超过3个月以上,须向丹麦移民局提出居留及工作申请。惟获邀赴丹麦之科学家和学者、参加重大活动的艺术家、在丹麦没有经营公司的外国商人、受雇负责设备维修、咨询及指导之外国技术人员、外国人雇用的佣人、职业运动员及教练,在丹麦连续工作不超过3个月,则可以在没有工作许可下工作,不过必须拥有入境丹麦的签证。 
   
    根据规定,申请者应在入境以前提出申请,如果申请者在入境后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许可之申请,丹麦移民局有权拒绝受理。审核时间长,在预定抵达丹麦日之2至3个月前较为妥适,向原籍地之丹麦大使馆提出相关申请文件,由其转交丹麦移民局办理。而海外申请者,则向其已合法居住满3个月国家之丹麦大使馆提出申请。倘当地未有丹麦大使馆,则改向代办丹麦签证业务之申根会员国提出申请。
  
    此外,在丹麦工作之外国人不会自动获得携带眷属来丹麦居住之权利,必须另行申请。而获得在丹麦3年或以上之外国工作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得获得在丹麦的居留权,且在丹麦居留期间得在丹麦就业。   至延长居留及工作许可,应在居留许可到期2个月前,最迟到期1个月前提出申请。申请居留许可延长申请者届时本人应在丹麦,申请表格可向丹麦移民局领取,填写完后交给丹麦移民局办理。